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2/19

給付違約金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再字第12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一二○號   再 審原 告 恒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高治   再 審被 告 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一一六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一一六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六號 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依同 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院管轄,再審原告竟併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