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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16

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再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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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三號   再 審 原告 甲○○   再 審 被告 東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由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本院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三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台 上字第一七八三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 事由為依據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 即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管轄,茲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應依 其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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