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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24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再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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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八號   再審原告  丙 ○         乙○○   再審被告  甲○○         丁○○         邱木杞         林文恭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八 日本院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一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本件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於送達時 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 逾期,迄未據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梁 松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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