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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3/06

返還借款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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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八號   抗 告 人 甲 ○ ○   法定代理人 黃藍秀金   訴訟代理人 黃 典 隆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再字第五一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查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八十五年度再字第二八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未經行言詞辯論 即予判決,認為依法不合,聲請補充判決。原法院以: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 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抗告人 所提起之再審之訴,經認顯無再審理由,依上揭法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予以判決 駁回,並無訴訟標的裁判有脫漏情事。抗告人聲請補充判決,不應准許。因而以裁定 駁回,依首揭說明,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 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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