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3/06

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13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三○號   抗 告 人 甲○○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抗告人因與中央信託局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台灣高 等法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再抗字第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裁定係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一日送達,此有卷 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抗告人住居原法院所在地,無須扣 除在途期間),算至八十六年二月十一日止,即告屆滿,乃抗告人遲至八十六年二月 十四日始提出抗告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五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