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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6/13

承認繼承公示催告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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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二四號   抗告人 甲○○       乙○○       尹邦隆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間承認繼承 公示催告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裁定(八十六年度家再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事件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 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度 家抗字第一七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家催字第五一號就承認繼承之公示催 告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原裁定駁回其聲請,理由雖有不同,但結 果尚無二致,原裁定仍應予維持。抗告論旨,求予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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