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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6/13

排除侵害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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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二六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天麟建設有限公司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 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一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原法院以:兩造間排除侵害事件,為財產權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台幣三十一萬元,抗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銀元十五萬 元(新台幣四十五萬元),其上訴為不合法。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經核於法 並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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