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6/13
排除侵害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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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二六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天麟建設有限公司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
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一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原法院以:兩造間排除侵害事件,為財產權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台幣三十一萬元,抗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銀元十五萬
元(新台幣四十五萬元),其上訴為不合法。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經核於法
並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