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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6/19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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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八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台灣 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二○三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二○三四號判決,提起上訴。原法院以抗告 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一千一百六十八元,於民國八十六年 四月十七日裁定命其於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九日送達,有卷附送 達證書足據。因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原法院爰以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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