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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22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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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三號   抗告人 甲○○       乙○○ 右抗告人因與丙○○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 五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正判決之裁定(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法院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九 日宣示之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號判決,其理由欄已說明抗告人在第二審之擴張之 訴為無理由,惟於判決主文欄內漏將其在原法院擴張之訴一併駁回,原法院乃以裁定 更正之,揆之首揭說明,自為法之所許。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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