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30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4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五號   抗告人 乙○○ 右抗告人因與甲○○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一 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六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 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或事實欄中漏未 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本件原法院就判決中顯然錯誤者,以裁定予以更正,揆之首 開說明,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