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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9/18

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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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六號   再抗告人 張瑞櫻 右再抗告人因與陳德方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台灣高 等法院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一八六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再抗告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向台灣新竹地方法 院聲請裁定准就相對人之財產於新台幣十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既未逾銀元十五萬 元(折合新台幣四十五萬元),其本案訴訟事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依首開規定,其 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三十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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