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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9/24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4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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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七六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 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再審裁定(八十六年度重再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 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 度抗字第九九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提出之書狀表明之理由,並未敍明該裁定究有 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原法院因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 ,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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