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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07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5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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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四六號   抗告人 乙○○ 右抗告人因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四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是非因裁定 而受不利益者不得為之。本件抗告人前對原法院八十五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四二號判決 提起上訴,原法院以抗告人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為由,裁定駁回其上訴,抗告人不 服,提起抗告後,原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自行裁定將駁回上訴之裁定廢棄,有各該 裁定在卷可稽。上開廢棄前裁定之裁定,對抗告人既無不利益,其對原裁定提起抗告 ,依首揭說明,自屬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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