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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2/14

聲請支付命令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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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二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十二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三三五六號),提起再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原法院以: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定有明文。本 件再抗告人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相對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經 該法院認再抗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而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證諸首揭規定再抗告人 已不得聲明不服。再抗告人猶提起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駁回其抗告,於法並無違 誤。再抗告論旨,求為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法官 顏 南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廿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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