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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2/14

名義變更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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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六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基督教中華褔音道路德會新竹市新生堂間請求名義變更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二○三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明定,在第二審訴訟程序為訴之追加,除合於第 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外,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本件抗告人就 其在第一審提起之訴,於原法院審理中追加原非當事人之許靖華為被告,請求「許靖 華應負依被上訴人指示共同履行變更新竹市私立幼幼托兒所負責人為上訴人名義」, 原法院以其訴之追加未經相對人之同意,又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 至第四款情形之一,不應准許,爰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 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法官 朱 建 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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