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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2/12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簡抗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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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簡抗字第八六號   抗告人 乙○○ 右抗告人因與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六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四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 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固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 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但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觀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對於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係以:相對人甲○○在原審承認簽發系爭本票並給付利息,雖主張:係因簽賭六合彩 而交付系爭本票等語,但原第二審判決已認定相對人不能證明系爭本票係為賭債而簽 發,自應駁回其訴,乃反於此項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而以伊辯稱相對人向伊借款, 簽發系爭本票各情,為相對人所否認,伊不能證明有交付系爭本票所載面額之錢款與 相對人,而為伊敗訴之判決,其舉證責任之分配顯然違背法令。又伊提出伊夫李玉堂 帳戶資料,足以證明確曾提款,參酌兩造之往來情形及相對人承認積欠伊債務,又於 清償部分債務後,簽發本票換回原有本票之事實,已足證明伊答辯屬實,原審未斟酌 全部調查證據結果,而為不利於伊之判決,亦與法有違云云,為其論據。惟查:在消 極確認之事,被告如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在時,應就其法律關係發生之事實 ,負責舉證,有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三八五號、二十年上字第七○九號、四十二年 臺上字第一七○號判例可資參酌。前開上訴理由所陳原第二審判決舉證責任分配錯誤 等情縱然屬實,亦係第二審判決個案之錯誤,要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 要性可言。何況,相對人在原審雖承認簽發系爭本票,並曾支付利息,但主張:系爭 本票係因簽賭六合彩而支付,尚未取回等語,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其 真意應在主張與抗告人間無票據之原因關係存在。原第二審判決謂:相對人主張因賭 債簽發本票云云,固不足採,但既否認票據原因關係存在,自應由抗告人就其主張之 票據原因關係負責舉證等語,並無舉證責任分配錯誤情事。至抗告人其餘上訴理由, 則係原第二審認定事實是否有當之問題,亦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尤無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情事。原法院因認抗告人之上訴不應許可,裁定駁 回其上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四百九 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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