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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28

給付票款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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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簡聲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憲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 月三十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簡上字第五六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鍾應賢,應更正為被上訴人甲○○。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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