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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4/02

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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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號   上 訴 人 王徐金治王錦   被上訴人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上訴人聲請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號判決正本對於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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