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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4/11

保全證據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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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劉秀雄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章肇鵬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本院裁 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 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 第一六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提出之書狀,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 定再審原因之情事,並未具體表明,自難認其再審之聲請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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