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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4/24

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185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五號   聲 請 人 甲○○(Pau         乙○○(Mar   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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