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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5/09

國家賠償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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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三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 月十七日本院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主文欄第二行所載「伍拾萬元」,應更正為「伍拾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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