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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17

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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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乙○○Wim         丙○○Gij   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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