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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6/13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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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四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六年二月二十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 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六年台聲字第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對於原 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再審理由,並未 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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