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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09

清償借款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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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九日本院判 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之姓名「黃邱秀珠」應更正為「黃邱秀枝」。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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