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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6/20

分割股票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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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分割股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六日本院裁 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九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者,雖以再抗告為之,仍應視為聲請再審。又聲請再審 ,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 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九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合於上開法定再審理由,僅指摘前訴訟程序之審理未盡合理 ,並聲請准予增加訴之聲明云云。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合法。至本件書狀稱謂 欄聲請人部分雖列有林雄卿、林彥卿、林衍卿、蔡林淑卿等人姓名,但彼等並非當事 人或其繼受人復未在具狀人欄簽名、蓋章,故不作任何處理,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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