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6/20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30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本院 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自裁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七條凖用同法第五百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八十六 年二月十二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 在途期間三日,算至同年三月十七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同年三月二十七日 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