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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08

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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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一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五 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六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 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 字第二六六號),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 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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