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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08

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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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五號   聲 請 人 甲○○         宗秋珠   右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宗慧玲 右當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之管轄,法院依住 所而定者,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 所或居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五條之一 第二項、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依收養契約記載聲請人即收養人係夫妻二人共 同收養,另依聲請人宗秋珠之護照影本及授權書記載,聲請人宗秋珠為中華民國人, 籍貫為台灣省桃園縣,其在中華民國應有最後之住所。依據首揭條文規定,聲請人自 可逕向宗秋珠之住、居所或最後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毋庸聲請 本院指定管轄。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法官 顏 南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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