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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21

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3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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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七號   聲 請 人 甲 ○         乙○○         徐興長         徐郁芳         許清泉         許達雄         徐經權         徐碧華         徐淑華         許崢嶸         徐柏松         徐世昌         徐永昌 右聲請人因與裕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相對人據以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即同院 八十六年度拍字第一五八六號裁定,業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一六七○ 號裁定予以廢棄,相對人不服,提起再抗告,亦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在 案。上開板橋地院八十六年度拍字第一五八六號裁定既已不存在,聲請人聲請裁定停 止該裁定之執行,即無必要,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許 澍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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