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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30

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4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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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   再 審原 告 甲○○   再 審被 告 台灣日用織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桂聰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 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九○號)等,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雄地方法 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七五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九○號判 決同時提起再審之訴,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十一、十三款所定事由為 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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