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9/26
請求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4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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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本
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六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異議,應視為再審之聲請。次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
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
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六七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經核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僅謂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未斟酌伊再次聲請訴
訟救助云云,對於該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
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顏 南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