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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09

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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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清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本院 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五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主文第一項記載「原判決關於駁回其餘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 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者,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其餘上訴中被上訴人請求上 訴人給付違約金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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