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06

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52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廣住和多留收養其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