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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07

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527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七號   聲 請 人 甲○○(Ger         乙○○(Mar   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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