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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07

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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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三○號   聲 請 人 丙 ○ ○R         乙○○○Li   共同代理人 蔡 淑 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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