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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14

損害賠償聲請補充判決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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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三八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裁判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以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 第二七九九號判決,就伊聲明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乙○○負擔部分,漏未判 決,而聲請補充判決。惟查上開本院判決業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 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該法院,即係將該判決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及命 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均一併廢棄發回,是無就訴訟費用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 判決,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茂 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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