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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31

給付借款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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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 甲○○       乙○○       曾天從 右聲請人因與雲林縣莿桐鄉農會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 十六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判聲明異議,應視為聲請再審(本院三十四年聲字第二六三號判例 參照)。又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 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 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一五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 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並無敍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 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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