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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31

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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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七號   聲 請 人 丙○○        (Roger A         乙○○        (Lesley   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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