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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09

確認地上請求權不存在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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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 希 學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徐希學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徐希學為上訴人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 由 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 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如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經本 院七十六年度第十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在案。本件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張義源於民國八 十五年八月二日本院判決後,送達裁判正本前之同年月二十四日卸職,由徐希學繼任 ,有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足稽。依前開說明,其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本院裁定,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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