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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6/12

給付工程款因不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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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二六號   上 訴 人 立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偉民   被 上訴 人 春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先敬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因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白先敬為被上訴人春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提起上訴,在本院裁判後始發現有當然停止之原因者,應由本院調查其應行 承受訴訟之人,對之命為承受訴訟,經本院六十八年度第三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在 案。查本件訴訟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判決,惟被 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判決前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由沈余瓊霞變更為白先敬,有 被上訴人公司執照可稽,依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命白先敬承受訴訟。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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