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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10

返還耕地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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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被上訴人之繼承人         劉玉嬌         劉煥坤         劉煥欽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耕地承受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劉玉嬌、劉煥坤、劉煥欽為被上訴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繼承人不承受訴訟者,法院亦得依職權命 其承受訴訟,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自明。查被 上訴人乙○○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之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死亡,劉金雙 、劉玉嬌、劉煥坤、劉煥欽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可證,惟除劉金雙已聲明承受訴 訟外,其餘之人均未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劉玉嬌、劉煥坤、劉煥欽為乙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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