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6/25

給付票款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3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一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聲請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三號裁定正本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七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