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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07

返還股票等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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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四號   上 訴 人 甲○○         乙○○         黃文彬         張銘玉   被 上訴 人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延勵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唐延勵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八 十六年三月十七日由蕭崇勇變更為唐延勵,有公司執照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 唐延勵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蕭崇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七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法官 許 朝 法官 曾 煌 法官 李 彥 法官 劉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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