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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9/12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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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四一號   抗 告 人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宗杰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財丁等(即甲○○承受訴訟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周財丁、周財教、周豐茂、周財亮為相對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理 由 本件原相對人甲○○於抗告人向本院提起抗告後之八十六年一月四日死亡,本院查明 除其長子周金城於日據時期之昭和十年七月六日出生,但已於同年月二十三日死亡外 ,其次子周財丁、三子周財教、四子周豐茂、五子周財亮為甲○○之法定繼承人,應 由周財丁等四人為甲○○之承受訴訟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達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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