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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1/31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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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郭重寅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         甲○○         陳秀娥         陳健盛         陳秀英         陳榮隆         陳健次         陳雲濤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九日本院判決(八十六年度台 上字第九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主文欄所載「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及命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 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及命其負擔訴訟費 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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