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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2/04

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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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五一號   聲 明 人 陳梁美玉梁老         梁 月 女同         梁 月 凰同         梁 月 清同         梁楊收勢同右 右聲明人因梁老定等與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梁美玉、梁月女、梁月凰、梁月清、梁楊收勢為梁老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 由 本件在第三審上訴程序中,梁老定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死亡,茲據其繼承人陳 梁美玉、梁月女、梁月凰、梁月清、梁楊收勢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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