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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2/05

租佃爭議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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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五二號   上 訴 人 黃建輝   被上訴人 黃炤文 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上訴人已經死亡,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甲○○(住台灣省桃園縣楊梅鎮○○路○段七二六巷五弄一○號)、黃春耀 、黃官耀(均住同上鎮○○路一一號)、黃曲子即謝黃曲子(住同上縣平鎮市○○路 二八七巷三號)為上訴人黃建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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