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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2/24

塗銷抵押權登記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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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五四號   上 訴 人 乙○○○        甲 ○ ○   被上訴人 丙 ○ ○        黃陳草鳳        葉陳玉嬌        沙陳銅銀        陳  愛        邱 顯 鐘        邱 新 永        邱 顯 宗        邱 萬 得        丁○○○        邱 玉 燕        邱 俊 宏        邱 勝 飛        邱 志 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被上訴人葉陳玉嬌、邱顯宗變更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民國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九號民事判決正本,對於被上訴人葉陳玉嬌、邱 顯宗應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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