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6/04

確認遺囑真偽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28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一號   上  訴  人 賈春玲   兼法定代理人 賈文斌   被 上 訴 人 賈春琦 右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偽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家上字第二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台灣高等法院以裁定命於 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 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 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