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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6/12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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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一號   上 訴 人 林月里   訴訟代理人 蕭顯榮律師   被 上訴 人 游義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 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五二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受判決之當事人,故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自須以第二審之他造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本件上訴人對非受原審法院判決之當事人游 義雄提起上訴,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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